- 郭友旭;
《世界语言权宣言》是国际社会对语言平等和语言权利法典化的伟大探索。它试图在《世界人权宣言》等普遍性人权文件基础上,高扬语言平等理念,消除语言歧视,并以集体语言权补充个人语言权,实现语言权利上的平等。但它对语言平等的追求过于理想化,实际上设计出的是权利等级制。它以语言社区而不是国家为出发点,对国家持怀疑态度,企图改变以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体系。在语言问题上,它主张加强国际机构的干预,这将直接限制国家主权,实际上是否定各国人民的政治主体性,具有反民主倾向。在基本精神上,它是"语本主义"和人本主义的混合。
2016年06期 v.29;No.149 2-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K] - 褚睿刚;韦仁媚;
税务机关虽为税收征管之主导者,须依职权对应纳税额进行核实、查验,然而,因纳税人对课税事实知之最稔,在协同征税的理念下,纳税人须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加以协助。除此之外,税收扣缴义务人与第三方因为参与交易或课税的部分环节,掌握部分课税资料,也应当承担部分税收协助义务。实践中,税务机关在要求协助义务人提供税收协助上裁量权过大,权力约束机制的不足容易导致其滥用权力,此一来不仅会侵害税收协助义务人的基本权利,降低税收遵从度,还会从整体上降低征管效率。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出发,税收协助义务不能无上限地遵从,而要为其设定限度,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受合宪性、合法性及比例原则的约束。
2016年06期 v.29;No.149 12-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 杨凡;
规定于一国宪法当中的公民文化权利是一国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深入探讨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义理不仅是理解权利制宪目的前提,也是制度运行及改革的源动力。本文将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义理概括为作为公民文化权利理论原点的内心自由、作为公民文化权利制度原则的平等保障,以及作为公民文化权利国家原旨的多元塑造。是因为内心自由乃是文化创作自由的灵魂,平等保障乃是文化共享的基础,而多元塑造更是现代国家之现代任务的基本担当,亦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依此三义理,一国宪法中的文化规范也能得以自成体系。是以内心自由为文化权利之主观权利内在驱动;以平等保障为文化权利之社会权利核心命题;并以塑造多元为文化权利之客观价值秩序建设目标。
2016年06期 v.29;No.149 22-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 李春;
毒品犯罪形势严峻,防控手段多元,其中《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犯罪是截断其资金命脉,摧毁其获利目的的有效控制渠道之一。但《刑法》第191条作为控制涉毒洗钱的法律惩戒利器在司法实务中遭遇适用困境,其原因是立法设计的局限、执法管辖的尴尬、民众和相关部门认知缺位以及金融机构和侦查部门的合作不畅。为解决此问题,必须置身中国司法实践的土壤和国际化的环境之中来考虑,建议从顶层设计中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独立"反洗钱委员会",在立法环节中"三罪归一,严刑重罚";在司法环节中以资金流查询为合作契机,加强经侦部门与上游犯罪管辖各部门的合作;在认知环节中加强对涉毒洗钱犯罪危害性认识;在银警合作环节中要统一协调,各司其职,信息流在职责范围内双向对称。如能理顺机制,积极融入国际反洗钱框架,实现共赢,涉毒洗钱司法适用的困境也会逐步明朗。
2016年06期 v.29;No.149 33-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3K] - 魏红;
刑事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司法模式,能够实现恢复性司法追求的实质性正义;而深受熟人社会结构影响的民族习惯法,其诉讼文化影响人们往往以实质理性的和解或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选择;民族习惯法与刑事和解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通过提倡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实现软法互补、增强法律规范对民族群众的教育,以及通过民族自治纠纷解决方式加强社会的非正式控制等方面,能够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在国家构建矛盾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中的积极与重要作用。
2016年06期 v.29;No.149 50-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 敬力嘉;
当代互联网空间结构具有显著的非确定性,其对传统的社会控制体系和刑法概念体系的解构,促成了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朝着预防性转向。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修改中得到充分体现,对刑法规范确定性的基石提出了挑战,可能导致刑法的不当扩张。为了规避其负面影响,在既有条文已经生效的背景下,应在司法层面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类型及其归责路径,对其予以限缩解释。以此观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构成帮助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体现了我国刑法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处罚上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有限承认,应通过限缩解释限缩刑法的处罚范围,维护互联网发展的活性秩序。
2016年06期 v.29;No.149 60-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 王晓翔;
安乐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涉及生命权神圣和生命的尊严、临终患者死亡的自己决定权及该权利行使的界限,它是同时涉及医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一个时代议题,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因此,各国立法对安乐死普遍持谨慎态度,目前仅有三个国家明文将其合法化。我国在现今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安乐死合法化还不具备与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医学、法治、伦理道德等条件;但是当相关条件成熟时,安乐死合法化确有其实现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2016年06期 v.29;No.149 70-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K]
- 陈飞;李永瑞;
通过电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在近几年来愈演愈烈,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较传统的普通诈骗罪有过之而无不及。电信诈骗犯罪不仅仅对公民的财产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而且还对公民的信息安全利益造成了强大冲击,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社会不良后果。特别是最近一来,连续几起恶劣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持续发酵,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滞后的立法和不完善的法律、技术监管体系以及该种犯罪的新型特点是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势头难以遏制的主要原因,如何正确认识电信诈骗行为以及如何进行防治便显得尤为重要。
2016年06期 v.29;No.149 77-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K] - 钟慧;
我国将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国家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既体现了宪法上对农民进行技术、业务教育的国家义务,也是"三农"发展、精准扶贫脱贫的基础性工作,以及有效提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化能力的必然前提。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健全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构建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新监督考核激励机制等,以消除规范性文件中的主体认定管理内容不明确,法律政策滞后于农民职业化转型进程,缺乏有关跨部门间合作的政策规定以及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制度性障碍。
2016年06期 v.29;No.149 85-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K] - 胡飞;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是司法理念的重大革新,又是刑事诉讼结构的巨大调整。这一结构调整不仅局限于积极公诉、庭审及审判程序,更要求对审前的消极公诉重新定位。在控审分离原则要求下,推进审判中心实质化应当扩大消极公诉的适用,而作为审判中心应有之义,审前程序中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实也使得消极公诉的扩大成为可能和必要。同时,在审判中心理念下严格规范消极公诉扩大适用,需破解两个难题:一是反思现有检警关系中,侦查机关对消极公诉的复议复核与审判中心的价值冲突;二是消极公诉权作为一种"准司法裁判权",为平衡现有审前结构的控辩失衡应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2016年06期 v.29;No.149 94-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K]